新泰綜合醫院
申請醫療證明書作業程序
1.目的:
為保障病人隱私,便利病人診斷書、證明書資料之申請,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2.適用範圍:
於本院就醫之民眾、住出院櫃檯及病房均適用。
3.名詞定義與說明:
診斷書為各類診斷書,證明書包含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就醫證明書等。
4.作業管理:
4.1 住院病人:
4.1.1死亡診斷書醫師宣佈患者死亡後,護理站於核對相關證件後直接開立。
4.1.2其他診斷書由民眾住院期間,直接向原住病房護理站申請,護理站核對相關證件後直接開立
4.2 門、急診病人:
4.2.1 病人掛號後至診間向醫師提出申請。
4.2.2 到院前死亡民眾之死亡證明書,本院無法開立,家屬可申請乙種診斷書供當地衛生所醫師以行政相驗後開立死亡證明書。
4.3申請人之資格認定
4.3.1 病人親自申請:本國人本人申請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外籍人士本人申請出具護照正本或居留證正本。
4.3.2 非本人代為申請
4.3.2.1 受託人需持病人簽章的委託書、病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受託人
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4.3.2.2 申請人(病人)如為未成年、心智障礙、服刑中或在國外,可由
直系親屬或法定代理人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代為申請,並填妥委
託書及簽章。
4.3.2.3 親屬的定義:病患之配偶、直系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生父
母子女、含繼、養之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公婆、岳父
母、媳婦、女婿等)、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姑伯姨舅、兄弟
姊妹、姪甥子女)暨法定代理人等始能代替病患本人申請,其餘
恕不受理。
4.3.2.4 往生者資料之申請:請攜帶繼承權者之身分證件正本、與病人關
係證明文件,具繼承權之親屬,均可申請其病歷資料,其申請人
無優先順序之分。
4.3.2.5 非親屬代為申請
4.3.2.5.1 無親屬之低收入戶,且無法為同意之意思表示,得由輔導低
收入戶之社工人員以關係人身分提出申請。
4.3.2.5.2 單身榮民在台無繼承人:由法定遺產管理人以公函提出申
請,例如榮民之家或榮民服務處。
4.3.2.5.3 持新北市同性伴侶註記之證明文件者,符合代為申請資格。
4.3.2.6 申請人與病人間具有利害關係之爭議時,申請人應提出病人親自
簽署之書面同意文件,並檢附病人的身分證正本。
4.4 申請時間:門診看診時間均可申請。